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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2025-02-06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了解: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律可能规定了不同于三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只适用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根据《民法典》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