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通常为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具体包括:
1.放弃债权,即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自身责任财产减少。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使自身财产无偿减少。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这里的“明显不合理低价”需根据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需注意的是,债务人的某些行为虽形式上为财产处分,但实则并非可撤销的标的,如债务人为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必要行为等。在实践中,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确定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行为认定有啥标准
债权人撤销权标的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
行为发生时间:该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后。若发生于债权成立前,债权人利益未受其影响,不能撤销。
行为性质:必须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如物之毁弃无法撤销。像债务人转让不动产、放弃债权等法律行为才符合要求。
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判断时,以行为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依据。比如,债务人财产本就不足偿债,却无偿转让财产,就有害于债权。
主观要件:对无偿行为,只需具备上述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撤销;对有偿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须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
三、债权人撤销权标的涵盖哪些特定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特定行为,依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债务人放弃债权(含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这直接减少债务人的积极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使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这种行为会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变动,危及债权人债权。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上述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当我们探讨哪些行为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时,可知主要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若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同样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在可撤销范围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情况,也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